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422号
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幸福柳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33809992。
法定代表人:赵忠良,董事长。
被告:淄博智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淄博保税物流综合办公楼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J5MHX6。
法定代表人:何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智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智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智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智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