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嘉铭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9864号
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33809992。
法定代表人:赵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秀、石林,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51753178W。
法定代表人:李昌宇,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94418283Y。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河湾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莱电气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置业公司、森林河湾置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莱电气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置业公司向凯莱电气设备公司支付合同款40799.62元;2、依法判令**置业公司向凯莱电气设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949.82元(暂计至2021年8月23日,之后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799.6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得出的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置业公司承担;4、依法判令森林河湾置业公司对上述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置业公司、森林河湾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与**置业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就大辛庄项目A-5地块签订《大辛庄项目A-5地块配电箱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XZ-A-5-2016-采购-002),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向凯莱电气设备公司购买配电箱设备(箱壳及箱内元器件),上述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凯莱电气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置业公司要求已向**置业公司交付了价值866959.28元的合格设备且质保期已届满,凯莱电气设备公司就上述合同项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但**置业公司未按上述合同及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置业公司尚欠凯莱电气设备公司合同款40799.62元。另查明,森林河湾置业公司系**置业公司100%持股股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置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凯莱电气设备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置业公司与森林河湾置业公司共同辩称,对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主张的合同款40799.62元无异议,凯莱电气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认定:
2016年4月27日,**置业公司(采购方、甲方)与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大辛庄项目A-5地块配电箱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XZ-A-5-2016-采购-002、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大辛庄项目A-5地块配电箱采购。3、采购货物:配电箱(箱壳及箱内元器件)。二、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详细配置1、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捌仟零叁拾元陆角肆分;小写:808030.64元。七、结算及付款方式1、(2)结算价款: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综合单价确定。2、付款方式第四次付款:大辛庄项目A-5地块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证后通电正常运行3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5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日内无息付清。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出具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以便甲方凭票付款,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或者拒绝付款。结算完毕付款至95%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价款全额发票。十、质量保修期1、保修期限:乙方对所提供的本合同货物提供免费保修期2年,保修期自大辛庄项目A-5地块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之日起计算。
2019年4月30日,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大辛庄项目A-5地块配电箱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以下简称结算确认表),确认结算金额860292.24元。
诉讼中,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主张《结算确认表》出具后,**置业公司要求凯莱电气设备公司提供6667.04元的产品。至此,涉案合同款总计866959.28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置业公司仅支付合同款826159.66元,尚欠40799.62元,合同款40799.62元实质为质保金。
2021年10月15日,**置业公司、森林河湾置业公司向本院以邮寄方式提交答辩状,对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主张的合同款40799.62元无异议。
另查明,涉案项目于2018年6月15日取得房地产综合验收备案证照。
凯莱电气设备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保全费540元,保险费500元。
森林河湾置业公司系**置业公司100%持股股东。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大辛庄项目A-5地块配电箱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XZ-A-5-2016-采购-002)、《大辛庄项目A-5地块配电箱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大辛庄项目A-5地块统计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截图、《诉讼案件代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置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置业公司与凯莱电气设备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采购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置业公司对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主张的合同款40799.62元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凯莱电气设备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中,**置业公司取得房地产综合验收备案证系2018年6月15日,根据《采购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置业公司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付清质保金,但至今未付清。故本院支持以40799.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关于凯莱电气设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森林河湾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凯莱电气设备公司要求森林河湾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凯莱电气设备公司要求支付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40799.62元;
二、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0799.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保全费540元,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