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61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幸福柳工业园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33809992。

法定代表人:赵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178335XC。

负责人:吕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娜,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3799W。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4067.82元;二、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4067.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锋、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庄清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11月30日、2月23日、5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齐鲁银行账户、恒丰银行账户各一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需续行冻结的,于上述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发现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账户存款16083.93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31日,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娜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了解到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已于2013年不再实际经营,仅在山大南路60-2山东建工大厦9楼设有一间办公室,两个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之前承包工程的善后问题。分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股权、基金、车辆等财产,对外无债权。

4、2021年5月2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红,本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