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桂1082民初5037号 原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徽商大厦A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7681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龙景世家第1栋25层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69763379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笛公司)与被告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同年3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芳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调解。 原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8948.67元及暂计(12个月)违约金13926.41元(以198948.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年利息7%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从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为13926.4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平果县新安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该安装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规模(1000吨/天)、合同价格(¥1994355.25元,固定总价)、工期(包含安装工期20天、调试工期60天)、工程款支付及违约的处理(“...任何一方履行合同条款属于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约定为合同额的20%。”)等内容。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了设备的安装施工,并于2016年12月28日原告和被告办理了案涉工程的移交和验收手续。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已付工程款1795406.58元,但经催收尚欠原告198948.67元工程款未付清。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被告开具1595406.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98948.67元(给付方式: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东支行,账户名: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70400010********); 三、如原告逾期向被告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付款的时间可顺延相应的天数;若被告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有权以工程款198948.67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平果县新安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安装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