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26执2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造甲乡凤楼社区九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32796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1398023X1。
投资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皖1126民初234号调解书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依法履行调解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惩戒措施,因未能实际控制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拘留措施未能实际实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在金融系统虽有开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封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名下坐落凤阳县西泉镇义怀水泥厂院内房产玖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凤2013006120号、凤2013006119号、凤2013006118号、凤2013006116号、凤2013006115号凤2013006112号、凤2013006111号、凤2013006110号、皖(2019)凤阳县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名下坐落凤阳县西泉镇新街房产叁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凤2013001416号、凤2013001417号、凤2013001418号],查封期限为叁年。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另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社区走访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