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车瑞达电气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车瑞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董事。 申请人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498615.58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车瑞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申请人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5年1月15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车瑞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498615.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13元,由申请人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