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李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3561号
原告:安徽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定湖大道楚都新城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Q3QWPXB。
法定代表人:李广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慎城家园7号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32800。
法定代表人:张仁芝。
被告:付银辉,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原告安徽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4元(安徽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3067元,由安徽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正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正亮
书 记 员 鲍淮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