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2915号
原告:四川联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8层8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联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联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联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