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明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同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4452号
原告:云南明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26309F。
法定代表人:胡臝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萧瑀,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同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816961。
法定代表人:杨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明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明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明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称现双方已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明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28元,由原告云南明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金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范小坚
书记员杨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