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8091号
原告: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汇源大道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R1TE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丰乐社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078664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金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