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8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杭州路1108号塘溪津门小区W22-S1-W26幢办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937774M(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某,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西县钧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南园安置区1号楼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U7R691J。
法定代表人:***。
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西县钧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合仲字第01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西县钧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钧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岳西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合仲字第0180号调解书由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