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360号
原告: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经营者:郑某,男,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8元,由原告某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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