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948号
原告:上海易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于志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正湧,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沁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1幢A15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引弟。
原告上海易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沁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易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冷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0元,由原告上海易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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