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83民初1987号
原告:浙江二建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二建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二建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二建宜昌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