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鸿加鸿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5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鸿加鸿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加鸿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鸿加鸿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03292元,利息,受理费2366元,暂计共105658元。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