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5执6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河东开发区沿江工商路第****第****(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33478284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系申请执行人股东之一。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9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清远市天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22431元、利息10000元及以122431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6日起按月2%计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0605执6808号。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快递回执反馈邮寄地址查无此人,被执行人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同年7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湖景湾花园雅轩(03栋)底层09号车位的份额【证号:0200266511,0200266512、国用(2011)0604794】(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封的风险。 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