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波塞冬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民初822号

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蟹峙。

法定代表人:郑裕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2308房。

法定代表人:郭海荣。

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83元,减半收取16441.5元,由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明

审 判 员  王连生

人民陪审员  周雪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舒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