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财保62号

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蟹峙。

法定代表人:郑裕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HANGKONGNEWSHIPPINGCO.,LT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21-725号华比银行大厦14楼1402A室。

代表人:陈立新。

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修理被申请人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天使1(ANGEL1)”轮未收到相应修理款,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港申请人厂区码头的巴拿马籍“ANGEL1”轮(IMO号:8223488),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9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港的巴拿马籍“ANGEL1”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或本院提供人民币39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四、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负责。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凌云

审判员  李贤达

审判员  罗孝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