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民初953号
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74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缪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剑,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军,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蟹峙。
法定代表人:郑裕杰,该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查明,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于法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凌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