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民特35号
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蟹峙。
法定代表人:郑裕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登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HAOFAN3”轮,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船舶修理决算协议书、船舶修理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罗孝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