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8民初1294号
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齐齐哈尔绿色食品特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祝 颖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