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稿)
签发人:审查人:
(2018)黑0604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04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款包括工程款435229.63元、违约金130568.89元、案件受理费9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款项581425.52元并已将该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