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4执18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04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000005687900011199666内款项5722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