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黑0604民初15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它诉讼费用15057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苏群英
人民陪审员 涂江华
人民陪审员 丁亚丽
书 记 员 韩兆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