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终2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二路二号富士康科技园D1区塑模厂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80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00316043XB。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733012412G。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颍州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原审第三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202民初7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202民初75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市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50元、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