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321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新疆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缴纳12,765.5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