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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321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新疆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缴纳12,765.5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