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29民初37号
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公司乙立即向某某公司甲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22日起以6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8日为19800元;2.判决某某公司乙立即赔偿某某公司甲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乙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6日,某某公司乙就工程地点为华安县**经济开发区的工程项目,即华安县100吨/日应急大米加工厂项目委托某某公司甲提供电力建设事宜,双方签署了《电力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合同第二条约定:该工程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元整(小写660000元),以上总价含税;第五条约定:(1)第一次付款,甲方(即某某公司乙)应于合同签订后,设备准备进场前3天内,向乙方(即某某公司甲)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元整(小写330000元)。(2)第二次付款,项目验收合格且送电后,甲方应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元整(小写330000元);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乙方按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3)双方因本合同引起诉争,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甲依约向某某公司乙提供了电力建设服务,国网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华安县供电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向业主单位华安某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并于2022年1月18日完成送电。但,某某公司乙仅向某某公司甲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30000元(于2021年7月24日支付)。因某某公司乙迟迟未支付第二笔款项,某某公司甲于2022年3月22日向某某公司乙发送了《付款申请报告》,报告载明某某公司甲已向某某公司乙开具了全额发票,并商请某某公司乙支付工程尾款,该报告已由某某公司乙经办人员***收悉。某某公司甲于2022年9月22日委托律师向某某公司乙签发了《律师函》,函告某某公司乙务必于2022年9月27日前支付所欠工程款330000元,并按工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某某公司甲支付逾期违约金,某某公司乙于2022年9月23日签收;然某某公司乙至今仍未支付工程尾款330000元。某某公司乙未按《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在完成验收合格且送电后3日内,即2022年1月21日前向某某公司甲支付项目尾款已构成违约,某某公司甲有权要求某某公司乙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330000元,还可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要求某某公司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某某公司甲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委托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该费用应当由某某公司乙承担。
某某公司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某某公司甲诉称一致。
以上事实有某某公司甲提供的《电力建设工程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增值税发票、中国银行收款回单、《付款申请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EMS快递单、投递详情、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法庭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某某公司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经华安某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某某公司乙于2022年1月8日验收合格,并于2022年1月18日完成送电。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乙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且送电后的3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某某公司乙应于2022年1月2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00元;但,某某公司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某某公司乙要求某某公司甲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22日起以6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某某公司甲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支付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应由某某公司乙承担。某某公司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6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72元,公告费260元,由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