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申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原蘑菇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生,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再审申请人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油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民终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油西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二人为共同原告起诉,***一人作为原告起诉侵犯共有人的利益,在仅有***一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规定,应当追加再审被申请人***为共同原告,而不是第三人,原审将***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判程序违法,导致实体结果错误。2、原审认定油西公司与***之间存在煤矸石买卖合同关系错误。本案***跟油西公司于2014年5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向油西公司供应煤矸石,后***供应了涉案的煤矸石,油西公司也陆续支付给***现金及以砖抵款计24442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油西公司提供了与***签订的协议、收到煤矸石的小票(注明客户名称为***)、***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佐证。***主张煤矸石货款,并没有提供其签名的供货协议、供货小票,只提供了送货车主司机证言、***证明及其支付煤矸石款相关凭据,然而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3、油西公司已不欠本案矸石货款。油西公司已支付给***现金及以砖抵款计244425元,货款已支付完毕,***不能针对同一货款再次主张权利。原审仅认定油西公司支付给***的5万元是涉案货款,其余借条、收据以过***签字为由均不认可系本案货款是错误的。关于以借条形式支付的矸石货款,原审认定为借贷关系是错误的。油西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对货款未能明确结算,***以借款形式领取货款12000元,待日后一并结算。***出具四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且2015年2月15日的借条明确写明是付煤矸石货款,***在法院的笔录中也认可是收到的煤矸石货款。***拉走煤矸石空心砖折抵货款182425元,***是认可的,以砖抵货款符合交易习惯。***是涉案货物的供货商,油西公司向其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证明也是表述为欠***、***矸石244394.4元,原审认定***、***二人对涉案货款共有,并未区分各多少,系共同共有债权,***、***均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再审申请人履行义务,可法律并没有规定油西公司必须向***、***二人同时履行,无须每笔货款的交付都要***、***二人共同签字。***作为涉案货款共有人有权向油西公司主张权利,油西公司向共有人***交付货款并不违反规定。油西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且已全部交付,不可能再次支付。本案应是***、***对货款分配有争议,应另行起诉分割,不能将***、***之间产生的利益纠纷判决由无辜的油西公司承担,这对油西公司是极为不公平的,一个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会被错误判决将导致破产。综上,油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系油西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负责油西公司的收货工作。2015年1月24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欠***、***矸石(10183.1吨)244394.4元。”从而证实***系涉案货款的共同债权人之一,***与油西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提供了送货司机证言、及其支付煤矸石款相关凭据等,油西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其次,油西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煤矸石款已经向***清偿完毕,并提供***出具的借条和***从油西公司拉砖收据,用于证明其主张。经查,借条共四张,借款人均系***一人,其中三张借条落款日期在***出具案涉欠款证明之前,***对上述借条均不予认可。借条只能证明***与油西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能证明该借款与***有关联。拉砖收据的相对方为***,***的拉砖行为仅能证明其与油西公司之间存在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能证明***知情并认可砖款与油西公司所欠货款相抵销,本案不能排除油西公司与***单独供应矸石进行结算的事实存在。油西公司再审期间也未举证证明***同意或授权由***与油西公司进行结算。原审据此判决油西公司给付***矸石款19439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所出具欠条起诉油西公司,原审将***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油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