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3799号
申请人:***,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4239245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