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379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4239245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诉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37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案外人***(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107××××)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11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徽商银行银辉支行;账号:×××68)。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