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4民初245号
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梁沟镇油坊村(原蘑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北蔡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马场行政村后马场组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蔡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