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渠沟分公司、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龙城粉体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2777号 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渠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 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龙城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渠沟分公司(以下简称油西公司分公司)、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西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龙城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 油西公司分公司、油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1.3万元,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书面的《加工定作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价款进行商定为515万元。后设备安装、被告履行合同。在设备安装后未投入生产,2021年10月7日发现,余热利用区管道设备出现毁坏、管道脱落,告知被告。被告让原告处置,后原告更换此设备未扣减货款。设备安装好后,原告陆续付款,由于财务计算偏差多支付货款51.3万元。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原告方多支付货款51.3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油西公司分公司(定作方)与龙城公司(承揽方)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龙城公司以定作合同纠纷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审理。油西公司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24)苏0402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油西公司分公司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油西公司分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4民辖终1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油西公司分公司、油西公司以在履行上述《加工定作合同》中多支付龙城公司货款51.3万元,主张退还为由诉至本院,本院现已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本案立案在后,且双方均系在履行《加工定作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系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为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