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3805号之一
原告:淮北市铸力乡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原蘑菇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铸力乡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北市铸力乡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淮北市铸力乡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铸力乡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北市铸力乡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