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23333号
原告:深圳市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