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96号
原告: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靳新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湖北金泰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勾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