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陕西大厦13层1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