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陕西大厦13层1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其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