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5民初350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13层1314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兰(莎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
被告:昝***,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国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