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1447号
原告:重庆水里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2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MAT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840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水里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5月22日,原告重庆水里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水里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水里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7.95元,减半收取计收613.97元,由原告重庆水里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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