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玉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2782号 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玉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1号1栋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被告: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坝小区中交王府景3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巴中市玉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交王府景二期17-22号楼18幢Z单元6楼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玉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巴中市玉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