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22民初4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1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5723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