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2890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