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560号
原告:***,男,1980年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南池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四合社区万达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鑫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龙北街***A区5栋1**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花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鑫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