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林。
被执行人:四川鑫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全,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016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江
审判员 杨 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