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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饶某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475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简某。 被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2月30日,原告***以已经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