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475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简某。
被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2月30日,原告***以已经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