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1021行初36号
原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临武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水务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四家大院A栋8楼。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第三人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河东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武县农业农村局、临武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