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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临武县农业农村局、临武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1021行初36号 原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临武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水务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四家大院A栋8楼。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第三人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河东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武县农业农村局、临武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