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93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士北路(园丰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