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5431号
原告: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上海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