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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2299号 原告: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原告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77元(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