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986号之二
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住所地江阴市***锡张路**。
法定代表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78046096),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意路********。
法定代表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4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84元(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